《香港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日前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成,高等法院今日聽取辯方求情。
本案周二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作出裁決。被告唐英傑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及義務大律師陳碧琪代表,律政司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
根據《香港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
至於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令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者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況可被判處3至10年監禁。
唐英傑涉於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文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
《經濟通通訊社29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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