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昨日通過《關於進一步促進和保障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建設的決定》,立法明確,在疫情防控期間,場所管理者、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履行個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責任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理。對不符合政府要求,拒不接受個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的人員,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有權拒絕其出入。
《決定》稱,個人或者單位有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部門還應按照國家和上海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上海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決定》自5月24日起施行。
《經濟通通訊社駐滬記者林雯婕25日上海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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